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