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居民停车需求等情况,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确定停放时段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适时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优化调整。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