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