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