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