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