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