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检修;在接到燃气泄漏的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派人抢修。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