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