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前的燃气设施、连接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经营成本。燃气经营者在向瓶装燃气用户配送燃气钢瓶时,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连接管不规范连接、老化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