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