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