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