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机制,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