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艾丁湖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违法狩猎、开(围)垦、烧荒、采矿、采沙、取土;

(二)擅自引用艾丁湖湖水、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捡拾鸟蛋以及其他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

(六)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艾丁湖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