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