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法规、条例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说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