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