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一)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二)有权提出法规、条例案的机关提出的项目;(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五)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