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应当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定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