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