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跟踪评价结果和改进措施应当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