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七条有效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