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时段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停放;

(三)按照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没有标识的,按照顺行方向停放;

(四)按照停车泊位设计车型停放;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