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时段停放;(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停放;(三)按照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没有标识的,按照顺行方向停放;(四)按照停车泊位设计车型停放;(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