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非禁止停车的道路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