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四)在经营性停车场停放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五)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放点;
(六)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七)非新能源汽车、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