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下列区域禁止停车:(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加气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