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划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非经营性停车场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非经营性停车场摆摊设点,以及从事二手机动车经营、洗车、修车等经营性活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非经营性停车场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