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或者其他闲置场所,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