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商业街区、居住区、中小学校、大型医院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