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或者其他闲置场所,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