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改建、扩建建筑物,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