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有效在矿山从事矿石和岩石开采、物料加工和储运以及设有排岩场、尾矿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应当履行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