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要求,建设矿山扬尘监控、监测、污染防治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