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职责,共同做好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