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影响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的特殊气象条件提示信息发布机制,并及时发布矿山扬尘工作提示信息。

相关发布机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实施。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扬尘工作提示信息,加强矿山扬尘管理,及时停止因不利气象条件导致严重扬尘污染的有关生产作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