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