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