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