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