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住宅区建设必要的车辆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配建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条件,并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住宅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非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协助安装充电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有异议时,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开发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认定,协商实施增容改造。业主自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协助管理。

住宅区供电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验收合格并接收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