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养护制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供用电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并做好警示告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