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可以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