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劝阻、制止业主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和物业装饰装修及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依法履行受委托管理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职责;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