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标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等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的监督及信用信息核查的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