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健康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