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信息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销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市政公用、大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