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普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并确保数据安全。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要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