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太行日报》和晋城人大网上发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