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表决结果函告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向社会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