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六条有效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表决后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